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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市县要尽快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0-09 17:26:02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了棚改问题。棚改政策从3个月前住建部提到的“房价涨幅压力大的地区,要以实物安置为主”调整为“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划重点

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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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意见

此次国常会表示,棚改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应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并提出这三点意见:

1.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棚改任务

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新三年棚改计划,督促各地加快开工进度;

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保证分配公平。

2.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

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

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3.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

各地要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

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

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

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通过拆旧建新、改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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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国常会明确的要求。其中部分可能会由相关部委以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细化:

1、会保留棚改货币化安置。但更强调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库存及价格情况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此次会议明确为,对于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2、棚改可以继续举债,近日住建部明确提出“不盲目举债铺摊子”,意即不能继续采取激进方式举债实施棚改,但未明确禁止,也未明确以棚改债替代棚改举债。

3、严格棚改范围和标准,不得借棚改之名行非棚改之事。
此次会议明确为“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合规且合理的棚改举债应当不会被一刀切。会议也提出要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

同时,会议也要求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体现了有保有压、因地制宜的政策思路

4、棚改进度要求不变。国务院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棚改任务。

通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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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货币化安置从提高到取消

2017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市县,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完成当年再开工改造600万套的棚改任务。并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

同年8月,住建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提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应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11月,住建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仍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2018年新开工棚改项目,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今年6月25日,一则关于国开行“将棚改贷款审批权收回总行,全国一刀切暂停棚改”的传闻令市场风声鹤唳。

在次日一场电话会议中,国开行相关领导介绍,权限上收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这两年国开行分行在审批时违规现象严重,国开行总行担心后期的风险隐患就比较多;第二点是,中央对棚改有一定的看法,棚改的货币化推高了房价,中央对这个有一个严谨的考量。

该负责人当时曾预测,国家不太可能一刀切地将棚改业务全部停下来,这样的后果不太可控,此后对棚改的政策肯定会收紧些,但不会直接暂停不做了。货币化安置已经是推高房地产价格的元凶之一,此后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会受到一定限制。

7月12日,住建部表示,要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通过拆旧建新、改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

这也标志着货币化安置开始离开政策舞台中央。

阅读延伸:什么是棚改?

1、棚改的定义

“棚户区改造”这一概念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其更多涉及政策性项目,相关定义也是根据多年的实践活动归纳总结出来的,多见于政策文件当中。

对于棚改的定义,*早可以追溯到建保[2010]58号文《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当时对棚户区的定义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后来,建保[2012]190号文《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则将棚户区细化为五大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

国有工矿棚户区;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

国有垦区危房。

*终,财税[2013]101号文《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棚户区做了相对*为整体的一个定义: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2、棚改的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其他工程不纳入(即不含工业厂区、商业设施建设的拆迁等)。

棚户区改造范围是逐步扩充的,由*初的煤矿棚户区,扩展到城市棚户区和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以及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由*初的成片棚户区,向非成片棚户区、城市危旧住房拓展,将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结合在一起。

棚户区改造范围增加的领域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是城市棚户区(危旧房)。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二是2011年延伸到建制镇。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是2013年延伸至城中村改造。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是2015年延伸至城市危房改造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3、棚改的安置方式
按照安置方式的不同,棚改可以分为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其中实物安置,包括异地安置和原地安置,货币化安置包括居民购买、国家购置、货币补偿这三种形式。

居民购买:指政府引导开发商将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让居民自行购买;

国家购置:指政府购买商品房转卖给棚改户;

货币补偿:指政府直接给予棚改户以货币补偿。

早期的棚改基本以实物安置为主,而实物安置又分为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力度也不能和现在相提并论。后来为提高安置效率,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棚改才逐渐从实物化安置转向货币化安置。

过去三年时间,棚改货币化安置几乎是爆发式的增长,足以证明了它对近几年三四线楼市的拉动作用。很显然,在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之后,棚改货币化安置对于三四线城市的拉动作用将会逐步减弱,支撑这些城市房价上涨的动力也将不可持续。但也不宜过度悲喜,毕竟任何商品的涨跌都是市场价值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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